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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5  来源:邯郸市场监管
核心提示:为严防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按照国家、省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邯郸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严防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按照国家、省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邯郸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曲周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1月,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曲周县某学校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武安市某幼儿园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2月,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武安市某幼儿园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进货查验台账除填写食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及供货单位外,其余均未填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鸡泽县某学校食堂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案
 
  2024年2月,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个别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大名县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能整改案
 
  2024年3月,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公示栏上重新张贴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大名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3月,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公示栏上重新张贴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再次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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