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网购食品不达标,能否要求经营者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2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路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由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卤猪脚20件,货款共计280.44元。路某某收到后食用时发现货物口味太咸,然后送到第三方检测中心检测,涉案订单商品包装的商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含量385mg/100g,检测结果是涉案货物钠含量为750毫克/100克。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现在网络购物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但同时也有很多问题,毕竟交易均在网上进行,购买之前我们也并不能见到商品实物,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也会更大。近期历城法院钱虎审判团队审理了一件网络购物维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路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由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卤猪脚20件,货款共计280.44元。路某某收到后食用时发现货物口味太咸,然后送到第三方检测中心检测,涉案订单商品包装的商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含量385mg/100g,检测结果是涉案货物钠含量为750毫克/100克。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标准的3.1、6.4条钠的误差范围应当小于等于标示值的120%。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按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2804.4元,并承担检测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路某某通过某网上购物平台向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卤猪脚,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其生产销售的卤猪脚中钠含量严重超出了产品标签标示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故法院对路某某要求十倍赔偿及检测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网购怎么维权呢?
 
  网上购物:第一,保留证据:
 
  网购时要保留与商品相关的证据,如订单号、接收快递及拆包裹时的照片、商品照片及视频、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能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网上购物:第二,联系卖家
 
  在收到商品后,如果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可以首先联系卖家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责任。
 
  网上购物:第三,投诉平台
 
  如果与卖家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相关的投诉平台投诉。这些平台通常提供投诉渠道,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上购物:第四,专业帮助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