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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技贸之声|陆海新通道国家技贸措施研究(萝卜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重庆企业向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出口,帮助企业掌握国外技术法规要求,破除国外技贸壁垒,重庆海关组织开展了重庆市重点商品出口陆海新通道国家技贸课题研究,形成覆盖国内出口资质要求、出口通关流程、国外技术法规要求、国外通关流程等全链条业务指南,供出口企业参考使用。
  为进一步促进重庆企业向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出口,帮助企业掌握国外技术法规要求,破除国外技贸壁垒,重庆海关组织开展了重庆市重点商品出口陆海新通道国家技贸课题研究,形成覆盖国内出口资质要求、出口通关流程、国外技术法规要求、国外通关流程等全链条业务指南,供出口企业参考使用。
 
  本期的主角萝卜,十字花科萝卜属二年生或一年生草本植物。萝卜原产于亚洲的西南部,现在中国各地普遍栽培。我国萝卜收获面积及产量高,是全球主要萝卜种植国。中国萝卜种植面积基本维持稳定,四季播种面积约2000万亩左右。据海关统计,中国萝卜主要出口越南、泰国、韩国等国,下面小编介绍中国萝卜如何出口,“鲜”销海外。
 
  一

  企业资质要求
 
  (一)出口蔬菜原料种植备案: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2)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4)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5)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下载);
 
  (2)种植场平面图;
 
  (3)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4)种植场常用农用化学品清单。
 
  3.办理流程:
 
  (1)种植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办理。
 
  (2)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考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详见下图:
 
  进入单一串口平台,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点选“更多”

 
  进入备案界面后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后选择提交。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4.申报要求
 
  出口萝卜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5.产品相关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2)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出口产品原料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种植场。
 
  (4)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萝卜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企业可调整上述标注项目)。
 
  二

  各国监管要求
 
  (一)泰国
 
  1.监管机构:农业与合作部(MOAC),具体执行部门为其下设的农业局(DOA)和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另外,还包括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外贸司、财务部下设的海关。
 
  2.监管法规: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植物检疫法》以及《对进口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实施监督措施的准则(对于进口商)》等。泰国水果蔬菜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白萝卜规定了残留限量的农药种类有217种。
 
  中泰两国均对白萝卜规定了残留限量的农药种类共有20种,限量值相同的有5种,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泰国严格的有7种,泰国农药残留要求比我国严格的有8种。两国农残指标值相差1倍的有5种,相差2倍以上的有10种,见下图:
  我国和泰国白萝卜农药残留限量比对(单位:mg/kg)
 
  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和泰国污染物规范中对应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泰国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1mg/kg。相比较,两国标准对铅的限值相同,我国对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是泰国限值的二分之一。
 
  4.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许可证要求
 
  一般来说,萝卜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果蔬进口商要求
 
  进口商应持有新鲜果蔬的分拣、包装和加工的资质认证文件,即已经通过对新鲜果蔬的分拣和包装场所的审核。进口商在进口过程中应出示储存新鲜果蔬的场所符合泰国GMP标准的证书。
 
  (3)标签要求
 
  泰国进口果蔬标签遵循卫生部第386号公告(2017年),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进口商名称、食品注册号、生产厂家、国家/地区和生产批次(如生产日期、条形码、二维码和生产编号)等。
 
  (4)包装要求
 
  蔬菜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材料进行包装,并储存在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中以供运输或转运。包装箱应标注:蔬菜名称、产地、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并加贴由MOAC和海关认可的检疫标签。
 
  (5)农药残留监控要求
 
  《对进口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实施监督措施的准则(对于进口商)》将进口新鲜果蔬分为3类风险等级:“极高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萝卜属于“极高风险”产品,检测项目清单见下表:
  (6)检验检疫证书要求
 
  根据《植物检疫法》对进口水果蔬菜进行植物检疫,按照经济重要性及原产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流行程度划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无禁止进口三大类,所有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均需提供出口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frui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nditions of Fruits to be exported from China to Thailand.”(植物检疫证书格式如下图所示:
  5.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二)印度尼西亚
 
  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国家药品和食品检验局(BPOM)、国家标准局(BSN)、贸易部、卫生部等。
 
  2.监管法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食品法》、《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白萝卜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印尼比我国严格的限量值相同的有33种,包括:邻苯基苯酚、阿维菌素、联苯菊酯、啶酰菌胺、溴螨酯、噻嗪酮、氯虫苯甲酰胺、毒死蜱、四螨嗪、噻虫胺、氟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包括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包括甲体和乙体菊酯)、溴氰菊酯、苯丁锡、咯菌腈、七氯、噻螨酮、抑霉唑、吡虫啉、甲霜灵、甲氧虫酰肼、杀线威、百草枯、增效醚、抗蚜威、咪鲜胺、多杀霉素、螺螨酯、螺虫乙酯、虫酰肼、噻虫嗪和肟菌酯等;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印尼严格的有8种,包括涕灭威、艾氏剂和狄氏剂、嘧菌酯、噻嗪酮、乐果、唑螨酯、倍硫磷和灭多威等;印尼农药残留要求比我国严格的有20种,包括阿维菌素、啶虫脒、氯虫苯甲酰胺、毒死蜱、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包括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包括甲体和乙体菊酯)、溴氰菊酯、除虫脲、乙螨唑、草铵膦、吡虫啉、氯菊酯、亚胺硫磷、咪鲜胺、炔螨特、吡唑醚菌酯、吡丙醚、苯嘧磺草胺、螺螨酯、螺虫乙酯,印尼要求而我国未有要求的有5种,包括甲萘威、甲基毒死蜱、双胍辛盐、吡氟乙草灵和噻苯达唑。
 
  (2)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对应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印尼污染物限量标准对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只有铅。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印尼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相比较,两国标准对铅的限值相同,我国对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
 
  4.合格评定程序
 
  (1)FFPO进口要求
 
  农业部第55/2016号《关于植物源性新鲜进口食品安全控制法规》要求在货物到达之前,出口商或其原产国代表通过电子方式在预先通报系统( http://notice.karantina.pertanian.go.id )下提交预先通报。该法规为FFPO进口创建了两套程序:
 
  ①从获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FFPO时必须提交“预先通报”;
 
  ② 来自未获认可国家的产品必须提供“预先通报”和认可实验室的分析证书和/或食品安全证书。
 
  (2)包装要求
 
  《贸易部第30/M-DAG/PER/5/2017号条例》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显示标识,表明使用了适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规定应注明回收代码和所用塑料的种类。在使用木质产品进行包装时,须满足《农业部第12/PERMENTAN/OT.140/2/2009号条例》要求。
 
  (3)标签要求
 
  印度尼西亚进口预包装的水果蔬菜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2021年第20号条例修订)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4)检疫要求
 
  印度尼西亚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是《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根据该法印度尼西亚延伸制定了多项植物检疫法规。其中,《农业部第42/ PERMENTAN /OT.140/6/2012号条例》规定了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措施,包括了检疫条件、指定港口和检疫目标等,另外根据进口国是检疫性害虫疫区或非疫区还规定了卫生检查、禁止进口、处置等程序。《农业部第31/PERMENTAN/KR.010/7/2018号条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详见网址: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018/permentan-no-31permentankr01072018-tahun-2018
 
  印度尼西亚对水果病虫害处理方式主要有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其中物理处理主要包括温水浸泡、热蒸汽处理和冷却处理,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熏蒸、杀虫剂溶液剂浸泡和杀虫剂喷洒。
 
  (5)进口程序
 
  从2012年开始,印度尼西亚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进口许可要求,实施进口果蔬配额制。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发布了关于进口园艺产品的部级法规,限制进口几十种产品,其中就包括了柑橘、土豆、大蒜、胡萝卜和葡萄等果蔬产品。该部级法规规定,只有拥有API识别号的进口商,以及印度尼西亚企业部门属下的国有企业们才能被允许进口上述的产品。
 
  (三)新加坡
 
  1.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新加坡食品局(SFA)、贸易与工业部(MTI)。
 
  2.法律法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植物控制法》,以及附属《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认证)条例》等8个条例、《食品销售法》及附属的《食品条例》和《环境公共卫生法》等。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白萝卜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新加坡比我国严格的限量值相同的有5种,包括氯氰菊酯(橙、柠檬、柚)、苯丁锡、抑霉唑、亚胺硫磷和咪鲜胺(柑、橘、橙);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新加坡严格的有15种,包括乙酰甲胺磷、涕灭威、苯菌灵、克菌丹、多菌灵、三环锡、氯氰菊酯(橙柠檬柚除外)、内吸磷、乐果、倍硫磷、甲胺磷、杀扑磷、久效磷、对硫磷和甲基硫菌灵;新加坡农药残留要求比我国严格的有7种,包括除草定、毒死蜱、甲霜灵、杀线威、抗蚜威、咪鲜胺(柑、橘、橙除外)和敌百虫;新加坡要求而我国未有要求的有20种,包括阿特拉津、谷硫磷、胺甲萘、百菌清、2,4-滴、二嗪农、乙硫磷、克线磷、杀螟松、敌虫菊酯、灭菌丹、无机溴化物、马拉息昂、灭虫威、灭多虫、磷酰胺和伏杀硫磷。
 
  (2)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对应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新加坡污染物限量标准对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铅和砷。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新加坡标准中铅的限值为1ppm,砷的限值为1ppm。相比较,我国对铅和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另外马来西亚对砷有限量要求,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4.合格评定程序
 
  (1)许可证要求
 
  白萝卜蔬菜的贸易商须向SFA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在新加坡从事白萝卜进口业务。SFA定期检验所有进口食品。
 
  (2)标签要求
 
  《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
 
  (3)包装要求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规定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4)检疫要求
 
  进口商在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前都必须申请许可证,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须满足《植物控制法》《食品销售法》等相关规定。在进境水果蔬菜方面,对农药残留有明确规定,要求十分严格。在果蔬虫害方面,新加坡规定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病虫种类,进口商在进口审查时,检疫部门将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让进口商在销售合约上订明检疫要求。
 
  5.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出口白萝卜:
 
  (1)查看新加坡的食品归类
 
  根据SFA的规定,白萝卜属于新鲜蔬菜。
 
  (2)向SFA申请经营者牌照或注册
 
  注册新鲜蔬菜许可证为378新币,耗时1个工作日。
 
  (3)遵守新加坡相关白萝卜产品法规
 
  白萝卜需符合《食品销售法》和《植物控制法》相关要求;
 
  (4)满足SFA对特定类型食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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