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回顾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姚某向他人购买假冒某品牌高鲜味精原料、包装纸箱等物品,交由被告人陈某组织生产该品牌假冒商品,并以其他渠道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11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购买假冒某品牌食用油标签、包装纸箱等物品,组织生产该品牌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巨大。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高鲜味精,销售金额合计98万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姚某、陈某、李某未经许可,分别结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被告人姚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销售该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陈某、李某五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78万元。
法官说法
味精、食用油是家庭必备调味用品,关系到千家万户。本案中,被告三人生产制造假冒侵权产品,涉及经销、零售等几十个商家,销售范围广、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了社会食品安全,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晋江法院始终将维护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持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安全,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