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大厅水缸中发现河鲀(暗纹东方鲀)活鱼21条。经调查,该餐馆自2023年6月营业以来,从江苏泰州购进河鲀活鱼共计67条,品种为暗纹东方鲀,对其中的46条河鲀活鱼进行了加工并销售,违法所得4048元。
【法律分析】
河豚是一种毒力强、致死风险高的鱼类,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有条件防控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当事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擅自处理河豚鱼整鱼,并烹饪后销售,其行为具有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馆作出没收涉案河豚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风险提示】
春季是河豚鱼最鲜美的季节,活鱼处置不当则会变成一道“来自地狱的美食”,其中毒症状轻则恶心呕吐、神经麻痹,重则危及生命,全国各地也有多起因食用河豚鱼中毒案例。而无资质、非专业加工处理活河豚,极易产生毒素处理不清、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毒,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防止河豚鱼中毒事件的发生。若因误食河豚鱼及其制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公众生命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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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市场监管局
供稿: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