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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梨膏糖能“化痰止咳”?上海一公司违法《广告法》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9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经营的梨膏糖产品宣传其具有“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违法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经营的梨膏糖产品宣传其具有“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违法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23年11月8日起在***平台上由其经营的网店“****”内发布“上海****梨膏糖上海特产旅游本地直发化痰止咳润喉”的产品广告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所涉及的产品为“****”牌梨膏糖,该产品是一款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5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4〕**********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室
 
  负责人:***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接到投诉举报件(编号:**********),反映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平台上经营的网店“**铺子”在销售一款名为“****”牌梨膏糖产品时宣传其具有“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2023年11月29日,我局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网络取证。经核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的“****”牌梨膏糖实际为普通食品,该产品并无“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案的违法行为,遂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8日起在***平台上由其经营的网店“****”内发布“上海****梨膏糖上海特产旅游本地直发化痰止咳润喉”的产品广告宣传内容,截至案发时(2023年11月30日)持续发布了上述广告共计23天。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所涉及的产品为“****”牌梨膏糖,该产品是一款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化痰止咳”的疾病治疗功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XXX购入“****”牌梨膏糖(大盒,净含量225克/盒)60盒,并于次日2023年11月8日起发布上述涉案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截至案发时(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共销售了60盒上述产品,无库存。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XXX对其网店内经营商品的广告宣传内容进行设计、制作,并在***平台上予以发布,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元/条/年,委托期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合约期满后按照实际发布的数量结算。故上述涉案产品的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费用为人民币150元/条/年,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同XXX签订的《合作协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广告内容仅在自己的网店内发布,涉案产品不属于重点商品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在案发后能当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5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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