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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十倍赔偿!终身从业禁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17  来源:安源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生产粉条竟用上“科技与狠活”?你看“刑不刑”?
  生产粉条
 
  竟用上“科技与狠活”?
 
  你看“刑不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父、刘某为两父子。自2016年开始,二被告人租用他人私房生产、销售杂粮粉(一种由面粉、玉米淀粉制成的粉条)。为延长杂粮粉的保质期,二被告人在生产的过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亚硫酸钠。2023年3月,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半袋重约13公斤的焦亚硫酸钠和1000余公斤的杂粮粉。经鉴定,杂粮粉中二氧化硫含量为234mg/kg,不符合规定的限值(不得检出)。长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统、胃肠道及肝肾损害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经查,二被告人生产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杂粮粉金额为56544元,销售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杂粮粉金额为54036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被告人刘父、刘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父、刘某依法应当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父、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各支付赔偿金4万元、9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刘父、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令刘父、刘某支付赔偿金410360元,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上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每一位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安源区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终身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通过惩罚性赔偿及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进行惩戒与警示,切实守护百姓美好生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ND
 
  作者:陈远爱 颜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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