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为了吸引顾客,
在制作卤猪蹄、卤牛舌等卤味时
超标使用亚硝酸钠
让卤味颜色更加鲜艳,
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出。
近日,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公开宣判,
以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捌仟元,
并没收违法所得。
……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自己经营一家卤味店。2023年2月底,为使卤味色泽更加鲜艳对顾客更具有“吸引力”,李某某在生产卤味食品时,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共计生产4斤卤猪蹄、5斤卤牛肉、4斤卤鸭、3.5斤卤鸭翅,并且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77元,获利127元。3月初,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对店内正在销售的卤猪蹄、卤牛肉等进行抽查。
经检验,卤猪蹄、卤牛肉、卤鸭、卤鸭翅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亚硝酸盐最高含量550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18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诉判决。判决后,李某某认罪服判,案已生效执行。
法官提醒
亚硝酸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超过极限摄入量会造成亚硝酸钠中毒。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亚硝酸钠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其残留量为肉质罐头不超过0.05g/kg,肉类制品不超过0.03g/kg。本案中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卤味肉质食品中残留量超过正常标准的7至18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惩处,是以法律武器保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罐头和肉类制品时,一定要选购正规企业的产品,在购买个体散销产品时应慎重。
来源: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