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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处罚5000元!临海查处首例拒不改正顶风作案使用“生鲜灯”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临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12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海市某农贸市场海鲜摊位经营户拒不改正、违规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12月1日新修订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当地查处的首例拒不改正顶风作案使用“生鲜灯”案。
  12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海市某农贸市场海鲜摊位经营户拒不改正、违规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12月1日新修订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当地查处的首例拒不改正顶风作案使用“生鲜灯”案。
 
  当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使用“生鲜灯”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海鲜摊位使用灯具情况异常,该灯具照射下的海鲜色泽与自然光下存在明显差别,存在涉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行为。执法人员使用光谱测试仪对该灯具进行检测,经检测数据不符合要求。而早在12月12日,当事人就已经因为违规使用“生鲜灯”,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12月1日,新修订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12月以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办法》新增的“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等相关条款落实情况,对全市生鲜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摊位进行集中排查,对一批心存侥幸、私自调换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商户依法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阶段,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持续督促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使用照明设施,依法查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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