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生效前,洛阳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纠正、商户微信群转发、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用“生鲜灯”进行政策普及,督促提醒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确保生鲜“素颜”上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办法生效后,依法组织对销售生鲜肉、果蔬、海鲜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12月5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仍有商户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市监管部门适用新规对使用“生鲜灯”开出的首张罚单。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市场排查,查处使用“生鲜灯”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市民群众如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