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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违规“生鲜灯”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7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办法》相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办法》相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一律停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三、《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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