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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害人害己获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1  来源:浦北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宾某、林某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浦北县福旺镇福旺街销售号称具有增强性功能和补肾等功效的保健品以从中获利。2022年8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正在销售保健品的宾某、林某进行查处,当场处依法扣押硬老头、黄金玛卡、美国千斤顶、玛卡虫草片、双效伟哥等多种品牌保健品。经检验,从上述扣押的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宾某、林某于2022年9月2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和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林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宾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5000元。
 
  【知识科普】关于“西地那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打击。此外,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凡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宣传“改善男性性功能”均属虚假宣传。在我国既往注册的保健食品“抗疲劳”和“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主要针对体力负荷引起的身体疲劳设置,与壮阳和性保健功能无关。
 
  近年来,涉及销售有毒、有害药品事件层出不穷,而受害群体多为中老年人,部分犯罪分子对老年人的养老金蠢蠢欲动,并对老年人打感情牌从而“精准”诈骗。大家要多关注家中长辈的身体、心理健康,不要轻信“权威药品”,提高安全消费意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销售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劣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当选择正规渠道,了解药品信息,避免购买假药、劣药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的辨别能力,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作者:周蔹、何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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