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022年8月2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某公司相关负责人举报称:怀疑郴州市某名酒批发超市经营者曹某某销售给其公司的8箱贵州茅台酒为假酒。接报后,郴州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举报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核查,判定曹某某可能存在长期大量购进假冒白酒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于8月29日对曹某某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前期摸排,2023年1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曹某某经营的多个门店、仓库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扣贵州茅台、习酒、洋河、酒鬼酒等多个知名品牌的疑似假冒白酒57箱,涉案物品金额为49万元。
2023年1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对曹某某刑事拘留。经查,嫌疑人曹某某2016年至2017年期间曾以1.6万-1.7万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2018年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购进过各类假酒。2022年8月至10月先后三次销售给某公司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14瓶,销售金额35万元。
销售假冒白酒不仅侵犯相关白酒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让售假者受到了最严厉的处罚,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更安心、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