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而购假
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
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
属于典型的
“职业打假人”手段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涉“职业打假”的
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于2023年4月6日
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购买芬达饮料
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
录像时长1分25秒
第38秒显示
其从货架上取下一瓶黄色芬达饮料
未显示有芬达饮料以及原告的手部
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显示赵某某
对该瓶芬达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
最后扫码消费4元
4月6日晚赵某某
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
该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格按照程序
进行现场检查后
未发现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
后赵某某以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
起诉该生活用品超市
要求其退还购物款4元
并赔偿其1000 元
另查明
赵某某曾在全国12315平台上
共计投诉566次、举报34次
法院判决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赵某某提供的
购物微信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
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不足以证明案涉芬达饮料
系被告出售的商品
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4元
以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
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法不予支持
即使原告赵某某确实购买的系
本店售出的芬达饮料
原告赵某某在购买商品的过程录像
且对手中芬达饮料的生产日期
进行着重录影
足以说明其已知晓
该商品超过保质期
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付款购买
并录视频保留证据
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
结合原告赵某某此前在全国12315平台
已提起多起投诉、举报,
证明原告赵某某购买芬达饮料
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
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
其属于消费者
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法官说法
李兰英
大连法庭员额法官
打假“的目的是在于
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
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谋取非法利益
莫让”打假“变了味儿。
作为经营者
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
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
不售假卖假
从而压缩”职业打假“
行为生存空间
让”有心人“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