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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管领域“五一”期间安全监管查处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4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五一”期间,济宁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文旅市场重点区域,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秩序等重点领域进行交叉式拉网式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处理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助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五一”期间,济宁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文旅市场重点区域,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秩序等重点领域进行交叉式拉网式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处理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助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一

  梁山县王杰煎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梁山县王杰煎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梁山县王杰煎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采购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无标签,并且未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文件及进货单据。经立案调查,查实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采购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金乡县司马镇相卫副食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金乡县司马镇相卫副食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金乡县司马镇相卫副食部经营的“达利园”法式软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查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济宁市兖州区史元旗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史元旗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史元旗百货商店经营的“青葱食代冷吃螺蛳粉”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查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嘉祥县嘉祥村社区卫生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案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祥县嘉祥村社区卫生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五一”期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嘉祥县嘉祥村社区卫生所购进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3日内改正,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所检查时,发现该所仍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该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嘉祥县嘉祥村社区卫生所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 |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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