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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吃坏肚子,超市是否应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3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去超市购物,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生鲜水果、日用百货等大部分生活物品,都能在超市购买到。通常情况下,超市的物品在质量安全上面都能得到保证。但近期,小余却因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将该超市起诉到了法院。
  去超市购物,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生鲜水果、日用百货等大部分生活物品,都能在超市购买到。通常情况下,超市的物品在质量安全上面都能得到保证。但近期,小余却因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将该超市起诉到了法院。

  案情简介:
 
  2月9日,小余到腾冲某超市购买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出现呕吐、拉肚子等症状,经查看,发现当天所购食品中鲜豆豉食品包装日期为2023年2月7日,保质期为2023年2月7日,在自己购买食用时已属过期产品。小余遂找到超市理论,要求赔偿,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小余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明确了双方的矛盾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超市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一定会严格把控好产品质量问题,并向小余表示了歉意。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超市赔偿小余人民币2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作为消费者,当自己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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