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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嘉峪关市曝光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2  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嘉峪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3年,嘉峪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三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银碗香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嘉峪关银碗香快餐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经营期间使用的餐具小碗和筷子经嘉峪关市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之后,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再次进行监督抽检,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小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判定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负责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使用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的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要严格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指示精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让人民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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