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3月17日消息,3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3/594,制定非洲猪瘟特殊疾病控制措施并废除实施条例(EU)2021/605。该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主题、范围和定义。条例规定了以下规则:(a)列入或有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地区的成员国(14个有关成员国)在有限时间内实施的有关非洲猪瘟的特殊疾病控制措施。这些特殊疾病控制措施适用于饲养和野生猪动物以及从猪动物中获得的产品,此外还适用于这些成员国主管当局根据授权条例(EU)2020/687第21(1)条和第63条设立的保护、监测、进一步限制和感染区中适用的措施;(b)在非洲猪瘟爆发后,在欧盟一级将限制区一、二和三列入附件一;“第一限制区”是指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成员国的一个地区,该地区有严格的地理划界,须采取特殊的疾病控制措施,并与第二或第三限制区接壤。“第二限制区”是指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成员国的一个区域,该区域因野生猪爆发非洲猪瘟而受到特别疾病控制措施的精确地理划界。“第三限制区”是指附件一第三部分所列成员国的一个区域,该区域因饲养的猪爆发非洲猪瘟而受到特别疾病控制措施的精确地理划界。“以前无疾病的成员国或地区”是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在饲养或野生猪只中确认非洲猪瘟的成员国或者成员国的地区;(c)在以前没有疾病的成员国或地区爆发非洲猪瘟后,将其列为欧盟一级的附件二;(2)条例规定了所有成员国在有限时间内实施的有关非洲猪瘟的特殊疾病控制措施的规则;(3)条例适用于限制区I、II和III或第1段第(c)(II)点所述感染区的鲜肉和肉制品(包括肠衣)等动物源性产品等货物的运输与使用;(4)规定非洲猪瘟爆发时设立限制区和感染区的特别规定。如饲养或野生猪动物中爆发非洲猪瘟时立即建立限制区和感染区的特别规定等;(5)规定成员国饲养的猪爆发非洲猪瘟时列入限制区的特别规则;(6)自2023年4月21日起,废除实施条例(EU)2021/605;(7)实施条例(EU)2023/594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三十天生效。其适用期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该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079.01.0065.01.ENG&toc=OJ%3AL%3A2023%3A079%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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