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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又现违法添加 或成3·15曝光典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无限畅”)因食品销售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745万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58万元。
  违法添加!广州无限畅被罚3745万余元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无限畅”)因食品销售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745万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58万元。
 
  据处罚决定书,广州无限畅涉及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以“涉嫌添加药品且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立案调查。

  注意!食品违法添加药品被处罚
 
  广州无限畅公司“果蔬压片糖果(橙子味)”被认定检出“新利司他”,属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据悉,新利司他又叫西替利司他、赛利司他等,是一种胃肠道脂肪酶抑制剂,用于治疗肥胖等症状。电商平台上,在售的产品主要为减肥类的压片糖果等。此前,知名女演员景甜曾因代言广州无限畅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被罚没款共计722.12万元。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首先,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这是原则也是底线;其次,食药物质属特殊情况可以添加;最后,食药物质是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绝不包含西药及其成分!
 
  须知!预包装食品强制标识的内容
 
  广州无限畅生产的该款食品的外包装仅标注了总经销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未明确标示当事人与生产方是委托加工的关系。监管部门认定广州无限畅经营的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委托加工属“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于委托加工的标示要求为“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进一步明确“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警惕!企业合规生产才是发展之基
 
  据企查查显示,2022年3月23日,广州无限畅因“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另据信用信息显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广州无限畅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食品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抑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因违法添加而导致生产企业频频受到高额处罚,企业得不偿失。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当下正值3·15之际,推测违法添加的案例或成媒体曝光的典型,提醒广大企业谨记合规生产才是发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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