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海华同志来信的答复(储存期限)
黄海华同志:
您好!2023年1月1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储存期限”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库存粮油是否宜存,应根据有关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来判断,以品质检测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至粮食出仓止。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