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打击制假售假,守护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酒(饮料)等。2021年5、6月间,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茅台酒。刘某出资购买基酒并运至被告人何某某处,出资并安排何某某购买假的飞天茅台酒箱、酒盒、酒瓶、标签、胶带等包装材料,由何某某灌装并发货,销售得款98000元。刘某违法所得20000元,何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何某某自动投案,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近亲属代其退出98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刘某、何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相关商品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刘某退出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相应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水等食品的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名贵酒水都是违法犯罪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灾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注册商标“贵州茅台”是中国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高度的影响力。假冒茅台商标的行为侵害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假冒商标的酒水一旦流入市场,还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数量的罚金,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发放行为禁止令,不仅有效惩治了犯罪分子,还对潜在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形成震慑,体现了刑罚报应论与预防论的统一,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团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