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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堂中餐造成多人食物中毒、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这家公司被罚款17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2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食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医院北部院区报告,称有多名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病例因腹胀、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正在该院就诊。接到相关报告后,该局随即前往开展调查处置,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采样工作。调查发现病例有共同饮食史,肇事餐次疑似为当事人食堂当日提供的中餐。
 
  当事人食堂中餐菜品为青椒洋葱回锅肉、土豆烧鸭、口水鸡、葱油火腿肠、米苋、青椒土豆丝、白菜粉丝汤、冷面、米饭。根据嘉定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留样食品样品中4份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病例肛拭子样品 1 份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且具有同源性。结合卫生学调查结果,嘉定区疾控中心判断本次事件为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涉及9 人,餐次为当事人食堂提供的当日中餐,可疑食物为青椒土豆丝、米苋、青椒洋葱回锅肉、烤肠、米饭、冷面。
 
  又查,当事人当日提供的菜品口水鸡和冷面属冷食类食品。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而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拾柒萬圆整;
 
  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萬伍仟圆的处罚。
 
  综上,罚款人民币拾柒萬圆整。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嘉定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2年7月30日17时,我局接到上海**********医院北部院区报告,称有多名当事人员工病例因腹胀、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正在该院就诊。接到相关报告后,我局随即前往开展调查处置,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采样工作。调查发现病例有共同饮食史,肇事餐次疑似为当事人食堂当日提供的中餐。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当事人食堂7月30日中餐菜品为青椒洋葱回锅肉、土豆烧鸭、口水鸡、葱油火腿肠、米苋、青椒土豆丝、白菜粉丝汤、冷面、米饭。根据嘉定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留样食品样品中4份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病例肛拭子样品1份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且具有同源性。结合卫生学调查结果,嘉定区疾控中心判断本次事件为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涉及9人,餐次为当事人食堂提供的当日中餐,可疑食物为青椒土豆丝、米苋、青椒洋葱回锅肉、烤肠、米饭、冷面。当事人当日中餐所使用的原料均已加工成菜品,剩余的菜品在当日均已销毁。
 
  又查,当事人当日提供的菜品口水鸡和冷面属冷食类食品。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而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七月起共制作过三次口水鸡和一次冷面,且已全部销售,无原料与菜品剩余。
 
  当事人7月30日当日中午共有287名员工在食堂就餐,餐标8.5元/人,故当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39.5元。当事人每餐包含一大荤一小荤一素一汤一主食,难以计算口水鸡和冷面作为其中一个菜品的货值金额,故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货值金额难以统计,按不足一万元认定。当事人员工在食堂就餐作为员工福利,不收取任何费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嘉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法定期限,当事人逾期未提出。
 
  当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捌萬伍仟圆的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捌萬伍仟圆的处罚。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柒萬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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