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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抹零”涉嫌违法!变相收费不可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外消费,大家应该都遇到过结账时商家顺手抹去零头的操作,既方便支付又能拉“回头客”,何乐而不为呢?但是!见过抹零的,你见过“反向抹零”的吗?近日,就有消费者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在外消费,大家应该都遇到过结账时商家顺手抹去零头的操作,既方便支付又能拉“回头客”,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见过抹零的,你见过“反向抹零”的吗?近日,就有消费者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案件一
 
  11月21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其在辖区某餐饮店消费时,消费223.6元,商家收取224元,多收0.4元。收到上述举报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经询问,商家承认存在上述情况,商家辩称该消费者发现后反馈给商家,商家欲立即退还差价,消费者不接受。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讲了相关价格政策,目前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二
 
  近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张浦分局接到投诉,称张浦某超市在对散装蔬菜称重销售时,按照“四舍五入”多收取消费者0.04元。经了解,消费者于2022年9月6日在该超市购买花菜,销售单价为15.16元/kg,重量为0.228kg,实际消费金额应为3.45648元,但称重后小票显示总价为3.50元,交易小票显示实付3.50元。经调查,该超市使用的该电子秤初始设置会对称重后的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凑整,故产生对消费者多收费的情况。因该电子秤的称重记录无法保存查询,故之前的称重收费记录无法查实。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电子秤重新设置,将“分”位进行抹零。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反向抹零”涉嫌违法!
 
  “反向抹零”涉嫌违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商家在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取费用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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