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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销售过期饼干,上海一超市被罚款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6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件反映上海****超市***店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接到举报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即至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饼干”21包,检查当天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9日至12月21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饼干”。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肆角捌分;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肆元肆角捌分。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超市***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件反映上海****超市***店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即至开设在上海市宝山区******号的上海****超市***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饼干”21包,包装净含量360克(4包独立保鲜装),单价14.8元,生产日期20201208,保质期:12个月,委托方:****(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有限公司,检查当天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将过期食品予以销毁。2022年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9日至12月21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饼干”(生产日期:20201208,保质期:12个月,委托方:****(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人民币340.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8元。
 
  以上事实由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现场笔录、经营场所查获的过期食品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产生重大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肆角捌分;
 
  四、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肆元肆角捌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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