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39号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2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巴南区深山自流饮用水厂生产的林谷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桓瑞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彭水县苏香阁擀酥厂生产的红糖紫苏擀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邹渝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6英寸榴莲千层蛋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花果山泉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花果山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检出大肠菌群,是有被致病菌(如沙门菌、志贺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北碚区天生邓显梅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璧山区陈洋洋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蟠龙路市场干活交易区6幢第2-3号周隆芬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沙坪坝区静茹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广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红糖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5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璧山区百泰食品超市销售的仔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渡口区帅大叔生鲜经营超市销售的二荆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敏耀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忠县光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肖家湾店销售的仔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中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镉(以Cd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镉元素。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 mg/kg。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蔬菜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的富集。铅可以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食品,会严重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璧山区百泰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销售的高山绿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尚合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洗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严世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鸭子,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梁平区福满多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销售的云南瓢儿白(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蛙、鸭子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对多种革兰阳性和阴性菌有抗菌作用,对厌氧菌也有作用,对绿脓杆菌和肺炎双球菌力弱,对假单孢菌属及变形杆菌属有耐药性。动物产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物,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物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症、神经症状及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蟠龙路市场干活交易区6幢第2-3号周隆芬销售的干山药,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翠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油辣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博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餐蛋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
此外,还有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分别为垫江县康桥名都串满天餐饮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水帘洞科技有限公司吾空花果山青龙生活服务站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45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9号)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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