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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曝光 | 某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和变质食品原料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6  来源:崂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间烹饪台已开封使用的一袋五香粉、一袋玉米淀粉、一袋黄金豆、一罐豪天吉士、一袋白豌豆,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出保质期,操作间烹饪台柜已开封存放的一袋“白芷”已变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变质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予以立案调查。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间烹饪台已开封使用的一袋五香粉、一袋玉米淀粉、一袋黄金豆、一罐豪天吉士、一袋白豌豆,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出保质期,操作间烹饪台柜已开封存放的一袋“白芷”已变质。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变质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在餐饮服务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存放变质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构成了在餐饮服务经营中存放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存放变质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五香粉”1袋(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玉米淀粉”1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黄金豆”1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20日,保质期240天)、“豪天吉士”1罐(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白豌豆”1袋(生产日期2020年06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变质白芷一袋;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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