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泸定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叶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喻某某、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9578.77元。同时,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叶某、杨某某、喻某某、蔡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95787.70元,并在泸定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张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情回顾】
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制售“回收油”,依法被查!
2022年1月12日,在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有力指导下,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县部分食品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正在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制售火锅“回收油”。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当即扣押涉案物品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6月,叶某、喻某某、杨某某、蔡某共同出资开办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经营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利润,该火锅店大股东喻某某(已另案处理)授意厨师杨某某与员工张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或“回收油”)进行回收、熬制、提炼为火锅“老油”,加入正常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查获时涉案金额达339578.77元。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及时跟进,指导泸定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将案件移送并配合泸定县公安局、泸定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张某某将餐厨废弃物提炼油脂作为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喻某某、蔡某,在经营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期间,将餐厨废弃物提炼油脂作为火锅底油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做出上述判决。
【以案警示】
组织餐饮从业者代表旁听庭审,现场法治教育!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彰显法律权威,以案警示、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期间,泸定县人民法院、泸定县市场监管局邀请了泸定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辖区内餐饮从业者代表(火锅类)及消费者代表共计50余人到法院旁听庭审,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讲和以案警示教育。参与庭审旁听的餐饮从业人员纷纷表示,该案给自己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既是餐饮企业的道德良心底线也是生命线,更是法律红线,不容许任何践踏,投机取巧只会害人害己,自毁一切,付出惨重代价。
【以案释法】
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要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供稿|泸定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