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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巴沙鱼冒充龙利鱼,这家餐饮公司被罚款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1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餐饮公司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以及在门店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展示、推介,对菜品制作成分(原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日式料理店的运营管理。目前共开设7家门店。当事人于2019年起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APP上统一发布7家门店的商品信息并提供外卖餐饮服务。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该公司采购冻舌鳎鱼(俗称龙利鱼)。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印度进口冻龙利鱼供应当事人门店。2020年6月18日起,当事人6家门店在“***”APP上发布“龙利鱼牛肉饭”商品信息,标示原料有青椒、洋葱、牛肉、龙利鱼。6家门店实际供应的“龙利鱼牛肉饭”使用龙利鱼原料制作。
 
  2021年6月,当事人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巴沙鱼片。从2021年6月2日起,当事人6家门店在“***”APP上供应的“龙利鱼牛肉饭”外卖全部改由巴沙鱼原料制作,但是商品详情没有变化。
 
  另,当事人**路店于2021年6月更换新菜单,增加“日式铁板龙利鱼”。7家门店仅**路店菜单中含“日式铁板龙利鱼”。2021年6月18日起,**路店开始供应“日式铁板龙利鱼”,实际使用巴沙鱼原料制作。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第*********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7月17日注册成立,主要负责“**”日式料理店的运营管理。目前共开设7家门店,分别为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店(以下简称**店)、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
 
  当事人于2019年起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APP上统一发布7家门店的商品信息并提供外卖餐饮服务。当事人与四川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当事人提供文案、素材,芦山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商品详情页面编辑设计,经当事人审核后上传。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该公司采购冻舌鳎鱼(俗称龙利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印度进口冻龙利鱼供应当事人门店。2020年6月18日起,当事人6家门店(**路店、**路店、**路店、**路店、**店、**路店)在“***”APP上发布“龙利鱼牛肉饭”商品信息,价格49元,标示原料有青椒、洋葱、牛肉、龙利鱼。6家门店实际供应的“龙利鱼牛肉饭”使用龙利鱼原料制作。
 
  2021年6月,当事人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巴沙鱼片。从2021年6月2日起,当事人6家门店在“饿了么”APP上供应的“龙利鱼牛肉饭”外卖全部改由巴沙鱼原料制作,但是商品详情没有变化。至2021年8月17日本局检查案发,当事人六家门店共销售使用巴沙鱼制作的“龙利鱼牛肉饭”65份,销售金额3185元。
 
  另,当事人**路店于2021年6月更换新菜单,增加“日式铁板龙利鱼”,售价32元。新菜单由当事人委托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制作。7家门店仅**路店菜单中含“日式铁板龙利鱼”。2021年6月18日起,**路店开始供应“日式铁板龙利鱼”,实际使用巴沙鱼原料制作。至2021年8月17日本局检查案发,**路店共销售使用巴沙鱼制作的“日式铁板龙利鱼”113份,销售金额3616元。
 
  巴沙鱼与龙利鱼有本质上的不同。巴沙鱼是东南亚重要的淡水养殖品种,原分布于亚洲湄公河和湄南河流域,以植物性饵料为主的杂食性,对水质要求不高,可高密度养殖。龙利鱼分布于西太平洋暖温带浅海海域,肉食性。脱骨加工后的巴沙鱼和龙利鱼外观形态、肉质颜色都非常相似,但龙利鱼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巴沙鱼。
 
  2021年8月17日案发当日,当事人**路店和**店在“***”APP平台中停售“龙利鱼牛肉饭”,其他4家门店已提前停售。**路店在店内停售“日式铁板龙利鱼”。后更改过的菜单中已无“日式铁板龙利鱼”。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先后在**路店店堂内和“***”APP网上门店张贴致歉信,接受顾客退款申请。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菜单实样,相关合同、发票、进货单等,《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上海海洋大学鱼类研究室《关于巴沙鱼和龙利鱼的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浦〔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以及在门店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展示、推介,对菜品制作成分(原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综合考量本案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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