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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水分减量、平仓验收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答复曹缙同志关于水分减量、平仓验收的问题。
曹缙同志:
 
  您好!7月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水分减量、平仓验收”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质检机构主要是检验粮食质量情况,一般不对粮食数量进行判定。粮食入仓后等待验收期间的水分减量也是储存期间的水分减量,可在出库时一并核销。
 
  问题2: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平仓验收质量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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