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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核销粮食损耗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答复核销粮食损耗的问题。
赵鹏宇同志:
 
  您好!7月5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核销粮食损耗”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货位是粮食储存的基本单位,一个批次可能形成或涉及多个货位。进行水杂减量核销时应分别核销,不能用一个货位或批次的溢余来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问题2: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保管条件、储粮作业的影响,数量会发生损耗。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损失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由于超耗、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等造成的粮食短缺、损毁或质量降等。
 
  问题3: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关于出库检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七条规定,“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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