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餐饮店购入1包共100支无品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PP材质),放于自助外带打包区供顾客自取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
经查,当事人店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0日购入1包共100支无品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PP材质),放于自助外带打包区供顾客自取使用,货值金额为14元,由于免费向顾客提供,故无违法所得。截止案发,当事人免费提供顾客使用共53支涉案吸管,剩余47支已自行处理。
我局依法于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徐听告〔20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