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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政府储备粮溢余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3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答复“政府储备粮溢余”问题。
张颖同志:
 
  您好!9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政府储备粮溢余”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是由于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了大气中的水汽、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原因引起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溢余、损耗等账务处理方法。政策性粮食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粮食溢余,应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具体要求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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