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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三)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7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6月1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7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10,000元。
  经销过期预包装食品受处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斗门区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7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1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于2022年5月6日对位于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黄杨大道南沿江路西13号(金泰花园)的商铺珠海市斗门区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饮料销售专区的冷藏柜内摆放有在售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数量7瓶,包装上均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06月16日,生产许可证编号:6921294346152,保质期9个月等信息。经确认,上述7瓶“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该购物广场(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从斗门区白蕉镇某商行共购进同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06月16日)“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30瓶(进货价3元/瓶),摆放在当事人饮料销售专区的冷藏柜内对外销售(销售价4元/瓶)。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超过保质期“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9瓶、库存数量为7瓶,涉案金额6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饮料类预包装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常见的食品,饮用超过保质期的饮料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痛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当事人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冷泡绿茶(原味茶饮品)”预包装食品,并未收到消费者饮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虽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但还是要引起重视,经营者务必要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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