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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无资质供货商采购生猪肉产品,上海这家餐饮店被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3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速堡餐饮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向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速堡餐饮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向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自2021年3月8日起,经营店招为“外婆家”的餐饮店,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与上海频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供货合同,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向未经许可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上海频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仔排、杂排、带肉筒骨、猪脚、五花肉末。
 
  至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分别以单价27.5元/斤、13元/斤、13.5元/斤、21元/斤、15元/斤采购仔排12.9斤、杂排10.4斤、带肉筒骨20.9斤、猪脚10.7斤、五花肉末1斤,合计采购金额为1011.8元;分别以单价42元/份、38元/份、68元/份销售萝卜筒骨煲12份、山药仔排煲33份、全家福16份,经优惠后实际销售金额为2763.51元。至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采购的生猪肉产品均已全部消耗,无剩余库存。故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为2763.51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763.51元,不足一万元。2022年1月20日起,当事人停止向上海频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生猪肉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构成向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权,责令改正,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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