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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修订苹果酒技术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9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2年6月15日,立陶宛农业部通过官方公报发布3D-394号令,修订了原2003年3D-146号令关于苹果酒的技术法规,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同时对本法规生效前生产且不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苹果酒产品给予过渡期,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继续销售。
  2022年6月15日,立陶宛农业部通过官方公报发布3D-394号令,修订了原2003年3D-146号令关于苹果酒的技术法规,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同时对本法规生效前生产且不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苹果酒产品给予过渡期,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继续销售。法规主要内容包括:(1)苹果酒是通过苹果汁或苹果和梨汁的混合物(无论是否由浓缩物制成)的部分或全部发酵获得的酒精饮料,添加或不添加糖和/或糖浆和/或饮用水,在成品中,果汁必须至少占体积的20%,同时还规定了起泡苹果酒、充气苹果酒等多种类别产品的定义;(2)苹果酒应具有相应类型规定的色、香、味,允许部分天然沉积物,授权使用焦糖色的产品最大颜色强度不超过40EBC单位,只能用天然香料调味,在20℃时,酒精的体积分数为1.2%至8.5%vol,糖含量不超过80g/L,总酸(以苹果酸计)为1至9g/L,挥发性酸(以乙酸计)不超过1.3g/L,二氧化硫不超过200mg/L,其中游离硫不超过40mg/L,山梨酸不超过200mg/L,20℃时起泡和充气苹果酒压力不低于150kPa;(3)制订了苹果酒可使用的原辅料要求,以及生产技术和工艺要求,其中的酒精只能通过自然发酵制成,酒体澄清仅能使用机械或吸收的物质,且不残留不危害健康,容器应为密闭;(4)苹果酒的标签应按要求标识产品名称和类别,配料表按降序排列,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应有关当局的要求,必须提供关于苹果酒生产技术和工艺、苹果酒生产所用原材料和材料的成分、质量和来源的资料,进口苹果酒进口商应提交由出口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实验室、其他机构或酒类产品生产商)出具的酒类产品符合性证明文件,其中还必须提交并声明质量和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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