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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在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在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优化申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三是配套《反垄断法》修订,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进行相应规定。
 
  本次修订立足国情,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总结国内外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将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了更加明确的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作用,从源头预防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集中行为,更好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按照行政法规修订程序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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