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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糖果,上海这家便利店被罚款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7
核心提示: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获悉,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天山西路店(下称“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6元。据悉,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天山西路店为罗森便利店一分店。
   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获悉,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天山西路店(下称“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6元。据悉,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天山西路店为罗森便利店一分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6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2包“柏荔莲迷你什锦水果味夹心糖27g”已过期。经初步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12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进货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的“柏荔莲迷你什锦水果味夹心糖”(保质期14个月)3包,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2021年12月4日,当事人将其中两包已过保质期的“柏荔莲迷你什锦水果味夹心糖”以人民币12.8元/包的价格售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6元。
 
  另查,2021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售出的两包过期“柏荔莲迷你什锦水果味夹心糖”回收后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将涉案过期食品及时回收销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6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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