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面包品牌“曼可顿”关联公司曼可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曼可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食品经营行业的企业。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设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曼可顿官方企业店铺”,网店上设有销售链接。网店网页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在网店上对外销售的“酥皮奶油夹心面包”,销售链接为“曼可顿酥皮奶油夹心面包早餐面包休闲零食点心75g*8包【7天短保】”,其于2021年03月30日起在产品的销售网页宝贝详情中将涉案产品的钠含量标注为356毫克/100克,经查实及当事人确认,其所销售的“酥皮奶油夹心面包”,实际钠含量为295毫克/100克并在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进行了标注。
2021年11月08日案发至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已修改了网店内涉案产品参数(现钠含量标注为295毫克/100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曼可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经营过程中,理应对其所售商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已因其网店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故本案中当事人已非初次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鉴于本次涉案宣传内容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实质性影响较小,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针对出现的问题已积极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也能够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又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其所销售的相应食品为合格产品,社会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份,曼可顿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就曾因虚假宣传产品“低脂”“无糖”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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