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0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文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十一次通过微信从周某某(在逃)处购买标识为“金戈”“老中医补肾丸”“美国伟哥”“德国黑金刚”“硬到底”等货值金额为1.7万余元的产品。文某明知上述产品可能对身体有害,先后多次在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四川省隆昌市摆地摊进行销售,宣称产品能补肾、治病,销售给赶集的中老年男性,文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经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老中医补肾丸”标识用于治疗人体疾病,补肾丸作为中药成方制剂,应按药品进行管理,该药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金戈”“美国伟哥”“德国黑金刚”“硬到底”四种产品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解机体功能的作用,符合保健品的定义,产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我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破坏卫生管理秩序,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害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有害食品罪。应当对被告人文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我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文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文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判决于2022年6月6日生效。
法官提醒
药品、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购买药品和食品应持谨慎态度,防范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并辨明真伪、确认安全。购买药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合法销售手续,必须选择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2、对于药品的批号、成分、主治对象以及食品的成分、厂家进行仔细的查证。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详细看一看药品、食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正规;3、购买药品、食品务必保留好消费单据;4、切勿轻信所谓“新药”“特效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