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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的“土坑酸菜”涉事企业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7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9
核心提示:近日,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涉事企业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食品标签含有虛假内容、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7581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10元,以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近日,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涉事企业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食品标签含有虛假内容、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7581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10元,以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3.15晚会曝光了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原料随意堆放、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问题,湖南省、市、区市场监管局迅速成立了3. 15专案组,赶赴企业进行检查,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食品中钠含量超过标签标示的含量,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乡里剁辣椒、全形豆角、酸菜王、全形芥菜、酸菜王、老坛泡豇豆、鱼酸菜、坛坛俏鱼酸菜8个食品的钠含量超过标签标示含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标签含有虛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当事人从农户手中购进“土坑”酸菜用于生产加工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时,主要观看色泽、气味、有无异物,仅测试盐度,未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未履行查验记录义务,未对供货者资质和原材料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生产记录不完整,出厂检验记录不完整。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车间发现9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当事人的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台帐上2种食品添加剂未发现进货记录。另外,当事人的销售台帐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并且,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25日之间对当事人进行了8次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中记载的车间内有积水、卫生不整洁、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等事项,当事人虽提交了整改报告,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
 
  三、从事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生产的200克装“坛坛俏鱼酸菜”、400克装“刘嫂鱼酸菜”在包装上宣传“老坛酸菜”“38道精品工艺”“严选老坛81天发酵”,2.5 公斤装“老坛泡豇豆”在包装上宣传“老坛”。实际上,当事人购进农户腌制的“土坑”酸菜作为原料,生产工艺流程也无38道工艺,原料芥菜和豇豆也未经老坛发酵,宣传内容虛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和刘阳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标签含有虛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8581元,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210元,没收未销售的“乡里剁辣椒”268件、“全形豆角”493件、“酸菜王”55件(规格1.5千克/袋)、“全形芥菜”390件、“酸菜王”(规格1千克/袋) 57件、“老坛泡豇豆”66件、“鱼酸菜”29件、“坛坛俏鱼酸菜”1009件,按照货值金额28581元的10倍罚款285810元。
 
  二、因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且在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活动之后,拒不改正,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证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决定吊销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禁止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自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已查实的食品货值金额39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湖南坛坛俏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http://junshan.gov.cn/32421/64813/64825/64828/content_1931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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