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正大优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旧宫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共购进“润心有机油茶籽油”3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7日,保质期18个月,有效期为2022年2月6日,因店员疏忽误将有效日期标注成2022年4月7日,按临期食品处理50元/瓶。举报人于2022年3月1日购买了2瓶,商务金融局来店检查时将最后1瓶查扣。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润心有机油茶籽油”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