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4期、第5期共两期食品抽检信息,有6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在第4期食品抽检信息中,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47批次样品,涉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4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2批次。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分店销售的海鲈鱼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昇菘(中国)超市有限公司昆明慧谷店销售的,标称寻甸县昊辰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野蓝坝谷物蛋检出沙拉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沙拉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主要用于治疗猪链球菌、大肠杆菌病,家禽的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细菌感染以及防治鱼的红头烂鳃、肠炎等疾病,是一类动物专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沙拉沙星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鲜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沙拉沙星的原因,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沙拉沙星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在第5期食品抽检信息中,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16批次样品,涉及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共4个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
其中2批次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绿春县天天鲜豆腐店销售的长豆芽、绿春县天天鲜豆腐店销售的短豆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还有2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宾川县天得壹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花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市盘龙区陈梦杰酱菜店销售的、标称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生产的春一品酸菜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了解,从而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5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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