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物传人”风险发生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持续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是严查违法行为。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2021年以来,全系统立案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60件。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联合公安、卫健、交通、商务等部门发布《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告》,向公安机关移送进口冷链食品案件10件。
三是加强行政指导。多次组织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指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一码、三专、四不、五证”(一码:追溯码;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四不:不得生产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五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出仓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巩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继续保持依法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案
2021年12月30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山区汤口镇某商贸公司开展检查,在其货物存储间冻柜里发现一袋冷冻鸡爪,外包装标注记录信息有“净含量7.5kg;生产日期:2020/08/05;原产地:国家/州/市 巴西/巴拉那州/罗兰迪亚”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冷冻鸡爪的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追溯二维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进口冷冻鸡爪立即进行查封,当事人主动配合并停业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查,该冷冻鸡爪系该公司一股东于2020年8月购进,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超市开张时,该股东将该袋(7.5kg)带到当事人超市,尚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尚未销售,而且主动停业配合防疫部门做核酸检测。2022年1月29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厅操作间冻库内发现有原产地为阿根廷的进口“冷冻去骨牛眼肉盖”2箱共47.52kg,进口“冷冻去骨牛胸腹肉—前四分体肉”1箱共20.41kg。现场未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报备材料。后对涉案产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从上饶市广丰区美味佳餐饮配送中心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在货物到达前24小时内未向歙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也未由歙县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经核算,货值共计人民币2581.34元,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5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提前报备案
2021年11月17日,黟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日常排查中,在黟县某牛肉汤店的厨房操作台下面的冰箱内发现一批散称冰冻牛肉。执法人员立即查验该批冰冻牛肉的“四证一码”,显示的信息原产地为巴西。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备材料,以及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常规检测采样及检测结果告知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冰冻牛肉进行封存,并通报卫健部门对该批食品及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调查,该经营户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和2021年11月3日从淮南市八公山区杨飞虎卤菜馆处采购该批巴西进口冰冻牛肉,共计42.29千克。
当事人未按《黄山市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要求在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县域前24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黟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3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徽州区滨河南路某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食品仓库冰柜内摆放有澳大利亚产“后胸肉去骨牛肉”、美国产“去骨牛小排”、巴西产“冷冻猪去骨颈部肉”等进口冷链食品共计86.1kg,购进时未按规定向徽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备。执法人员拍照取证,依法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卫健部门反映,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理应知晓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从江苏滑嘟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胸肉去骨牛肉”、“去骨牛小排”、“冷冻猪去骨颈部肉”3种共计128.45kg进口冷链食品,并于9月24日用于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徽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备。经核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计28071.625元,违法所得计4279.525元。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寿司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4月3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黄山区某寿司店内存放有进口的三文鱼6.75kg和速冻野生牡丹虾0.46kg。经查实,上述涉案食品在购进之前,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