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泾县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注册登记了一家早餐店,主要经营油条、发糕等早点小吃。
自2018年以来,张某一直采用500克面粉添加10克无铝泡打粉的比例和面生产油条。
2021年9月底,因店内无铝泡打粉用完,张某改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作为添加剂,仍按原来的比例和面生产油条并销售。
2021年10月9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店内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样的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为1145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0月9日,张某共使用23小袋(每袋50克)含铝“香甜泡打粉”生产油条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款等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一位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都应长鸣食品安全警钟,始终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
泾县法院也将继续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把好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