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香菇案”。据悉,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菇,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01.52元,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证,2021年11月5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菇进行抽检,2021年1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YS2106190126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次香菇抽检项目中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为≤0.5,而抽检实测值为0.5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此次香菇抽检,抽样基数为12kg,抽样数量为2.046kg,备样数量为1.006kg,销售单价为17.96元/kg,进货单价为9.5元/kg,抽样基数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菇的货值金额是215.52元,公司获利101.52元。又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菇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洪记蔬菜经营部(经营场所为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936号、江桥批发市场内B62号)购入乐购收货统仓的。当事人销售过程中没有缴纳税收,目前该案违法线索已移送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贰分;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