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案,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因销售过期水果胡萝卜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9.9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售生产日期2021年9月28日的“支纯牌水果胡萝卜”3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7日的“支纯牌水果胡萝卜”8袋(净含量为500克/袋、保质期为21天),售出生产日期2021年9月27日的“支纯牌水果胡萝卜”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他场所未见上述两批次产品,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8.9元,违法所得19.9元。 上述产品由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总部向济南海升农业有限公司采购,2021年10月2日配送至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共计1836袋,进货价格18.05元/袋,已出具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20日共计售出该类产品3477袋,通过进销存记录无法判断售出过期食品情况,截止调查终结时,未收到危害后果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元;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