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台州首例!这样的私人定制款“冰墩墩”违法,已有人被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7  来源:椒江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冰墩墩现在有多火,相信都不用多说了,从冬奥会开幕以来,冰墩墩就凭借可爱呆萌的外形俘获了一大批运动员和网友的心,甚至还遭到了疯抢。一“墩”难求的情况下,一些商家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借冬奥和“冰墩墩”进行商业宣传。目前,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查处了3件奥林匹克标志被侵权案件。
  近日,北京冬奥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除了每日的赛事受到了网友和媒体的关注外,冬奥会上还晋升了一位新的顶流!
 
  不仅让国内网友为之疯狂痴迷,甚至连国外的记者都因此走红,它就是本届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
 
  冰墩墩现在有多火,相信都不用多说了,从冬奥会开幕以来,冰墩墩就凭借可爱呆萌的外形俘获了一大批运动员和网友的心,甚至还遭到了疯抢。
 
  一“墩”难求的情况下,一些商家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借冬奥和“冰墩墩”进行商业宣传。目前,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查处了3件奥林匹克标志被侵权案件。
 
  案例一
 
  2022年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椒江区委网信办违法线索移交,对台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店内现场制售一款以“冰墩墩”为形象的糕点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其中包含“冰墩墩雪媚娘、冬奥顶流”等文字描述,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售出6份上述糕点,每份价格为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2年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厨房内进行一款以“冰墩墩”为形象的6寸生日蛋糕的制作,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共售出了4个上述蛋糕,每个价格为19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间检查,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两张“冰墩墩”贴纸,贴纸上印有八个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根据当事人陈述,该贴纸为经营者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并用于店内蛋糕制作。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2月9日、2月10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两则含有“冰墩墩”形象蛋糕的图片与视频。共计销售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四个,合计51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另在当事人操作间操作台货架上,我局执法人员发现金箔一瓶。该金箔用于蛋糕制作装饰。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销售一款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就使用了金箔作为装饰,该款蛋糕售价为16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哪些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2.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
 
  4.食品进口商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已经进口的,立即停止销售。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