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关于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河南路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据悉,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河南路店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当天中午在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B118A室吉野家用餐,吃了炸鸡块感觉不舒服,怀疑该店食品安全,要求管理部门查处。2021年11月29日20时15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B118A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冷藏冰箱中的腌制鸡块一盒,超过保质期;冷冻冰箱内查见冷冻鸡块1袋,不符合食品贮存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B118A室经营餐饮服务,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2021年11月29日20时15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冷藏冰箱中的腌制鸡块半成品(净含量2kg)的制作时间为11.2818:44,有效期时间为11.2918:11,已超过保质期。
另查明,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19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2.20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经现场测量,冷冻冰箱实际温度为-11℃,冷藏冰箱实际温度为9℃,贮存食品的冰箱实际温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当事人已于检查当天对贮存食品的设备进行温度校正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腌制鸡块半成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贮存食品的设备实际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尚未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保质期腌制鸡块半成品1盒(净含量2kg);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保质期腌制鸡块半成品1盒(净含量2kg);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