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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冷链物防“迎春行动”查处违法案件29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1  来源:湖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春节前夕,部署开展了冷链物防“迎春专项行动”,通过查源头、查冷库、查大户、查小店、查水果、查冻品、核数据的“六查一核”,查问题、找短板、除死角、清盲区,督促落实“三专、三证、四不”等物防管控措施。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春节前夕,部署开展了冷链物防“迎春专项行动”,通过查源头、查冷库、查大户、查小店、查水果、查冻品、核数据的“六查一核”,查问题、找短板、除死角、清盲区,督促落实“三专、三证、四不”等物防管控措施。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861人次,检查冷链和进口水果经营场所2489家次,发现问题261个,全部实现闭环整改;立案查处29起,其中21起案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8家经营主体依法处以罚款共计7.5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面是8起典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让广大经营者始终绷紧依法经营之弦,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2月23日上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厨房冰柜内3款进口牛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和“浙冷链”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30日,南浔区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2022年1月11日,南浔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500元。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旧馆3家水果店未履行进口水果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2月24-27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旧馆3家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进口水果供货商资质、进口水果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书面警告处理。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2022年1月14日,南浔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3家水果店当事人各处罚款1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乾元镇某农产品经营部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2月1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清县乾元镇长桥农贸市场内的某农产品经营部检查,当事人为躲避监管将1袋进口冷冻猪舌和2袋冻猪整肚拆除外包装箱使用塑料袋包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浙冷链”码等相关材料,同时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办理登记备案,依法对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2022年1月14日,德清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进口冻猪整肚10公斤,并处罚款102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甸某冷库未对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2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清雷甸某冷库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1号冷库内21.87吨“进口冷冻去骨牛肉牛去盖臀肉”、27.97吨“进口冷冻去骨牛去盖针扒”,2号库内4.7吨“进口冷冻去骨牛肉牛小米龙”三种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小米龙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种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1月25日,德清县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0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存放100箱进口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尾未入“浙冷链”系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鱼尾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存放260箱进口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头未入“浙冷链”系统,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该批次鱼头供应商证照和进货票据,并发现未公示相关食品价格。2022年1月13日,长兴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保存法定义务案
 
  2021年11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新疆阿克苏苹果、蜂·蜜梨、硬果即吃猕猴桃、糖心蜜梨四种水果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台账资料,执法人员向其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21年12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执行,且使用的计量器具未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签。2022年1月19日,长兴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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