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辰溪县沅水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鲫鱼苗4000尾和泥鳅苗1000尾修复生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800元,并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被告人谢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在辰溪县柿溪乡牛儿岩村“葛藤溪坑”地段,使用自制的便携式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渔获野杂鱼、泥鳅合计1.12公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涉案捕捞区域柿溪属于沅水流域一级支流。
辰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在辰溪县沅水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